2007年3月2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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孩子在校表演受伤  家长在场也不担责
刘忠润 李云

  孩子在幼儿园表演节目时不慎摔伤,幼儿园以孩子家长在场为由推卸责任。3月23日,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,赔偿孩子李某某6万元。
  经审理查明,李某的孩子李某某在泸州掌中宝幼儿园读书。2006年6月1日,该园为庆祝“六一”儿童节,组织全园孩子进行文娱汇演,并请孩子的家长们观看。当节目轮到“快乐天使”时,在该节目中表演的李某某由于踩滑台上木板,从台上摔下,造成右肱骨及尾骨骨折,经鉴定为两个九级伤残。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,李某将幼儿园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。
  校方辩称,学校组织孩子向家长进行汇报演出,展示孩子们在校期间的学习成果,李某某在表演时从台上摔下致残,学校自始至终没有过错;而组织汇演中家长均在场,他们应当对自己的孩子担负监护责任。孩子受伤后,幼儿园积极配合其治疗,并相继支付医疗费共计4000余元,只能适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  法院审理认为,孩子在幼儿园活动期间,幼儿园负有保护孩子人身安全的义务,尽管家长李某当时在场,但监护责任仍然没有发生转移,其孩子仍然处于校方的管理教育之下,而幼儿园疏于管理和保护,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